2005年3月2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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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律10问
撰稿 何晓明 整理 红宪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去年年底部分市县试点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我省有38000多个村将全面进行三年一次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选民人数达2000多万。这次村委会选举是新修订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是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农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此,本报特辟专栏,就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予以介绍。
    
  一问:  什么是民主选举?
  答:民主选举是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民主选举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
  实行民主选举,有利于把村民信赖和拥护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选进村委会班子。实行民主选举,要把握好六个环节: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村民代表、制定好具体选举办法、依法搞好选民登记、把好候选人提名关、精心组织投票选举。选举时,各村应当召开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严格限制和规范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投票实行无记名、秘密写票和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原则,保证选民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二问:  什么是“海选”?
  答:在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村民自治中,各地创造了不少新鲜做法,“海选”是影响最为广泛的一种,它产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双河乡平安村第二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海选”是提名确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一种形式,即由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根据提名得票多少,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其实质是村民直接行使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确定权。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投票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这是真正意义上的“海选”。

  三问:  选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本村村民不一定全是本村选民,选民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因为满十八周岁的人,具备了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第二是属地条件,即必须是本村村民。第三是政治条件,即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村民是否被剥夺权利,应以司法机关的法律判决文书为准。对还未判决的因涉嫌各种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宣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但检察院或法院必须出具公函认定,其他部门无权认定。另外,在村委会选举期间,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待精神正常时再恢复行使选举权利。

  四问:  对选民资格有争议如何处理?
  答:根据修订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一是两级复核制度,即在原来只有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选民资格争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服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以继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依法处理的规定,避免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一锤定音”带来投诉无门的困境;二是在处理时限上更加紧凑,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后的三日内作出处理;如果不服村民选举委员会处理意见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在选举日五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五问:  候选人不接受提名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各地的实际做法,修订后的选举办法增加了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退出途径,即正式候选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应当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在确认退出选举是出于本人意愿之后予以公告。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六问:  对流动票箱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在投票选举中,要严格限制流动票箱的使用。通过1999年、2002年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证明,流动票箱的使用是村委会选举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之一。一些地方在采用流动票箱的时候,往往会出现不同候选人的支持者,采取跟随的办法,影响选民投票。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普遍认为应对流动票箱的设立和使用作严格限制。同时,考虑到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村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有的村规模很大,有的村外出经商务工的人员比例很高,还有的村由于地处山区,居住分散,这些情况下都难以召开大会集中投票,选举办法中不宜一刀切,可以授权给基层自己决定采用何种投票方式。修订后的选举办法为此规定,选举村委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集中投票。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难以进行集中投票的,村的选举办法可以规定设立流动票箱上门接受投票。同时强调: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所有流动票箱集中统一进行开箱、计票。

  七问:  委托投票和代写选票有何规定?
  答:《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4条规定: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文盲和病残等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投票期间因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为投票。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指明受委托人。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代写人和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一是希望选民都能前来投下自己神圣的一票;二是尽可能使每一选民,不论能否自己填写选票,也不论选举日是否在家,都能表达自己在选举村委会成员问题上的意愿;三是避免委托投票过于随意,通过严格委托手续和审核公告程序,保证选民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八问:  什么是另行选举?
  答: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组织另行选举,一是当选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委会,二是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28、29条对另行选举作出了4条规定:第一,另行选举可以实行有候选人的选举,也可以实行无候选人的选举。实行有候选人选举的,应当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第二,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第三,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第四,经另行选举,如主任仍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如主任、副主任经另行选举仍然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其中一人主持工作。

  九问: 新一届村委会选举后该如何进行村务交接?
  答:在以往实践中,由于对新老村委会之间的工作交接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出现了村委会换届之后,上一届村委会与新当选的村委会之间迟迟不进行工作移交,甚至出现拒不交出公章的情形,影响了新一届村委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村委会村务交接工作,修订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此增加了一条规定,明确要求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后二十日内,上一届村委会应当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债权债务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移交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的职责。

  十问:  哪些行为属于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以下几种行为是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依法处理:一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二是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行为;三是对检举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四是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根据各地实践中的做法和经验,修订后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区分在选举期间和不在选举期间两种情况,分别规定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的部门:在选举期间接到村民举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不在选举期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专家观点]    
  始终把依法选举放在首位
  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地于1999年、2002年分别进行了第五、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建立健全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断强化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创造了许多深入有效推进村民自治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当前在我省广大农村,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有力促进了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做好2005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增强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确保我省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正处于体制转变、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将对今年上半年全面展开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如随着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城乡管理矛盾的影响;行政区域调整,村撤并所带来的影响;农村的贫富分化带来的影响;以及一些地方的宗派、宗族势力的影响等。如何减少这些不利因素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影响,最重要的是做到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做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各级党组织不但要敢于领导,还要善于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整个换届选举的始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规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党组织要理直气壮地加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要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各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使整个换届选举真正体现群众意愿;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工作,尊重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运用法律规定解决换届选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换届选举圆满完成。